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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玉如意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255号
案件名称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玉如意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玉如意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255号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玉如意小吃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A-02。

经营者刘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U。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玉如意小吃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玉如意小吃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2946元,由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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