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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泽海、赵健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刑初153号
案件名称覃泽海、赵健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泽海,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

被告人赵健辉,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人李将欣,男,200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转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始,被告人赵健辉、覃泽海、李将欣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平沙松园街39号二楼、平沙十四巷35号一楼仓库,储存、销售假冒“NBA”注册商标的服装。

同年9月21日下午16时,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赵健辉、覃泽海、李将欣,并当场查获假冒“NBA”注册商标的球裤5750条、防晒袖250条、球衣480件。

经鉴定,其中假冒“NBA”注册商标魔术队球裤690条,共价值人民币2138310元。

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均系是从犯,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覃泽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赵健辉、李将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三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泽海、赵健辉、李将欣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泽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健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将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NBA”注册商标的球裤5750条、防晒袖250条、球衣480件(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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