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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楚钟、王晓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902刑初191号
案件名称汪楚钟、王晓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楚钟;王晓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902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楚钟,男,生于1979年3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蓬安县凤石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敬成路**金牛座******。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先章,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晓,女,生于1990年1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住巴中市巴州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铃,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楚钟、王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汪楚钟及其辩护人杜先章,被告人王晓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心公司)分别于2011年、2006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Mexin”和“美心”商标,注册地址分别为重庆市南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白鹤路**、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

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楚钟从其朋友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建工”)第二项目部经理任某1处获悉该公司承建的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工程B标段的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巴某烟草公司工程)需采购一批“美心”牌实木贴板门的信息后,经与任某1协商,由汪楚钟负责在巴某联系美心门经销商采购事宜,二人协商单价为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1360元/樘,按照巴某烟草公司工程所需“美心”门的数量据实结算。

为从中赚取价差,汪楚钟经多方联系,于2017年11月21日与美心工艺门巴某特约经销商负责人被告人王晓达成采购协议,经王晓完善相关手续后,成都建工与美心公司的子公司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森公司)签订了巴某烟草公司工程采购美心门的合同。

之后,王晓准备到美心公司下单时,才知晓“美心”实木贴板门出厂报价为1360元/樘,明显高于之前向汪楚钟报的1100元/樘的价格。

因巴某烟草公司工程催工期,加之临近春节美心公司暂停下单,汪楚钟便提议找厂家生产假冒的美心实木贴板门,取得了王晓的同意。

2017年底至2018年2月期间,根据汪楚钟、王晓的要求,汪楚钟的父亲汪某按照汪楚钟提供的门的规格、尺寸,在其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贵程木门厂生产了155樘实木门,其中平开门110樘、双开门44樘、子母门1樘,并完成上漆。

之后,汪某又按照汪楚钟、王晓提供的一个“美心工艺门”外包装盒,找到一家纸箱厂仿照生产了199个外包装盒,并对其生产的实木门进行外包装。

该批门随后被运至巴某烟草公司工程工地,由王晓组织人员安装。

在此期间,2018年3月4日,成都建工支付门预付款116959.68元,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汪楚钟收到销售款111680元。

2018年3月20日,该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发现该批门没有“美心”的标识,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便向美心公司反映情况。

汪楚钟、王晓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8年3月21日晚,安排人员将印有“美心”标识的外包装盒全部运走。

侦查中,公安机关在巴某烟草公司工程现场依法扣押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实木贴板门及包装盒。

经美心公司对该批门进行鉴定:该批实木门均为假冒“Mexin”、“美心”注册商标的实木门。

同时查明:汪楚钟和任某1约定的平开门的销售单价为1360元/樘,按照约定和行业习惯,双开门单价为平开门的1.8倍即2448元/樘、子母门单价为平开门的1.5倍即2040元/樘,本次涉案的155樘假冒注册商标的门含平开门110樘、双开门44樘、子母门1樘,共计价值259352元。

事发后,汪楚钟退回了预付款,王晓被美心公司处罚款80000元,取得了美心公司的谅解。

2018年7月11日,王晓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9月18日,汪楚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相关协议书、注册商标复印件、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任某1、汪某、陈某、寇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楚钟、王晓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楚钟、王晓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楚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王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汪楚钟、王晓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楚钟辩解: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犯罪是因为形势所迫,且获利较少,犯罪金额应当按照与王晓签订的1200元/樘计算。

辩护人杜先章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汪楚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存疑,应当宣告无罪,理由如下:1.王晓是重庆美心公司的经销商,也是重庆美心公司授权经办涉案买卖合同事宜的受托人;

2.二被告人并非一开始就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共同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人的动机和目的并非完全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重庆美心公司;

3.王晓经过重庆美心公司授权而实施的经营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重庆美心公司承担;

4.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会对重庆美心公司造成损害,无社会危害性;

5.重庆美心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经销商对整个过程明知,并提供银行转款账号、返回货款、增值税发票、检测报告等各种便利条件,如果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重庆美心公司应为本案共犯。

二、如认定被告人汪楚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数额应按照二被告人约定的平开门单价1200元/樘,双开门单价按平开门的1.8倍计算,子母门单价按平开门的1.3倍计算,得出非法经营数额228600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如按照而被告人获利数额计算,尚未达到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标准。

且被告人汪楚钟具有如下情节:1.自首情节;

2.属于犯罪未遂;

3.认罪、悔罪;

4.系初犯、偶犯;

5.重庆美心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重大责任和过错;

6.被告人汪楚钟事发后退还了预付款,同时代杨应明承担了罚款,加上货款、税费等,其损失22万元,而重庆美心公司并无损失,并直接从对经销商罚款中获利9万元;

7.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建议对被告人汪楚钟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单处罚金。

被告人王晓辩解: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年龄较小,并刚接手门市对业务不了解,从而触犯法律。

指定辩护人张铃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晓有如下情节:1.自首;

2.系从犯;

3.系初犯;

4.其收到了公司的处罚,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5.主观恶性较小。

建议对被告人王晓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心公司)分别于2011年、2006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Mexin”和“美心”商标,,注册地址分别为重庆市南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白鹤路**、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其中“Mexin”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美心”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

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9类,其中包括非金属门。

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楚钟从其朋友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建工”)第二项目部经理任某1处获悉该公司承建的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工程B标段的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巴某烟草公司工程)需采购一批“美心”牌实木贴板门的信息后,经与任某1协商,由汪楚钟负责在巴某联系美心门经销商采购事宜,二人协商单价为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1360元/樘,按照巴某烟草公司工程所需“美心”门的数量据实结算。

为从中赚取价差,汪楚钟经多方联系,于2017年11月21日与作为美心工艺门巴某特约经销商负责人的被告人王晓达成采购协议,经王晓完善相关手续后,成都建工与美心公司旗下的控股公司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森公司)签订了巴某烟草公司工程采购美心门的合同。

之后,王晓准备到美心公司下单时,才知晓“美心”实木贴板门出厂报价为1360元/樘,明显高于之前向汪楚钟报的1100元/樘的价格。

因巴某烟草公司工程催工期,加之临近春节美心公司暂停下单,汪楚钟、王晓便商议找厂家生产假冒的美心实木贴板门。

2017年底至2018年2月期间,根据汪楚钟、王晓的要求,汪楚钟的父亲汪某按照汪楚钟提供的门的规格、尺寸,在其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贵程木门厂生产了155樘实木白坯门,其中平开门110樘、双开门44樘、子母门1樘,并将上述白坯门运送至陈某经营的油漆厂内完成上漆。

期间,汪某又按照汪楚钟、王晓提供的一个“美心工艺门”外包装盒,找到寇某经营的三泰纸箱厂仿照生产了199个外包装盒,送至油漆厂对完成上漆的实木门进行外包装。

2018年2月6日,王晓联系货车将该批门运送至巴某烟草公司工程工地,并组织人员安装。

2018年2月2日,汪楚钟在麦森公司业务员龙某以及美心.蓬某亿联经销点负责人袁某的帮助下取得了麦森公司开具的116959.68元的预付款增值税发票,并交付成都建工。

成都建工于2018年2月7日支付预付款116959.68元至麦森公司账户,在龙某、袁某的帮助下,汪楚钟于2018年3月4日收到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预付款111680元。

2018年3月20日,该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发现该批门没有“美心”的标识,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便向美心公司反映情况。

王晓得知这一情况后告诉汪楚钟,经汪楚钟安排,王晓于2018年3月21日晚组织人员将印有“美心”、“Mexin”标识的外包装盒全部运走。

侦查中,公安机关在巴某烟草公司工程现场依法扣押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实木贴板门及包装盒。

经美心公司对该批门进行鉴定:该批实木门均为假冒“Mexin美心”注册商标的实木门。

同时查明:汪楚钟和任某1约定的平开门的销售单价为1360元/樘,按照约定和行业习惯,双开门单价为平开门的1.8倍即2448元/樘、子母门单价为平开门的1.5倍即2040元/樘,本次涉案的155樘假冒注册商标的门含平开门110樘、双开门44樘、子母门1樘,共计价值259352元。

事发后,汪楚钟退回了预付款。

王晓被美心公司处罚款80000元,取得了美心公司的谅解。

2018年7月11日,王晓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9月18日,汪楚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巴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5月9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0月25日对被告人汪楚钟、王晓决定取保候审。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汪楚钟辨认出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仁义村14组211号的贵程木门厂是其运至巴某烟草公司工地上的199樘贴板实木门的加工地点,郫都区安靖镇方桥村11组319号旁边以厂房是该批贴板实木门上漆及包装的地点。

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美心工艺实木贴板门110樘,工艺实木贴板双开门44樘,工艺实木贴板子母门1樘,门套156套。

3.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书、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经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工程B标段装饰工程的综合业务用房1-9楼安装或者待安装的实木门共计199樘均不是该公司生产、销售,该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没有生产或授权生产过上述实木门外包装,也从未授权或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

上述199樘套装实木门均为假冒该公司的“Mexin美心”注册商标的实木门。

4.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美心工艺全木门经销商供货价1360元/樘,四川省经销商零售指导价1800-2200元/樘。

5.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证实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以及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995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防盗门、防火门、室内浮雕门、自动门和其它大门及门的半成品等。

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注册了“Mexin”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于2006年2月14日注册了“美心”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非金属门。

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授予其旗下控股公司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Mexin”、“美心”两商标的使用权。

6.银行交易回单,证实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转账人民币116959.68元至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账户;

夏某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3月2日转账人民币112281元至杨应明账户。

7.材料采购合同、工程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证实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采购238樘美心牌实木门,不含税金额331674.92元,增值税金额56384.74元,并约定合同签订支付预付款30%,共计116417.9元。

8.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实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2日和2018年3月16日向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出具116959.68元和271099.98元的增值税发票。

9.工商注册信息资料、授权书,证实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派地板经营部的经营场所为巴中市西部商贸城24栋226、227号,经营者为邓某。

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授权巴某市西部国际商贸城(邓某)为“美心工艺门”为特约经销商,授权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

10.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收到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汇款116959.68元。

11.中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实汪楚钟于2018年4月13日向袁某转账10000元;

于2018年2月6日向陈某转账46000元。

12.汪楚钟与王晓签订的关于成都建工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B标段美心工艺门补充协议,证实二人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晓负责订立合同、测量、运输、安装并开具17%增值税发票,开票价格为1580元/樘,数量约180樘,总价约284400元,其中王晓和汪楚钟结算价格为1100元/樘,剩余480元/樘由王晓直接支付于汪楚钟。

二人又于2018年1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次实木贴板门并非美心实木贴板门,而是由汪楚钟在外厂做的实木贴板门,并将开票价格变更为1360元/樘,总价变更为244800元,王晓与汪楚钟结算价格变更为1200元/樘,剩余160元/樘由王晓直接支付于汪楚钟。

13.处罚通报,证实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对工艺门经销商邓某(实际经营人王晓)处以罚款80000元,并予以重警告;

对偙朗经销商杨应明罚款10000元;

对偙朗业务员龙某解除劳动关系;

对偙朗销售部夏明罚款1000元。

1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复印件,证实杨应明于2018年3月4日分三笔向汪楚钟转账共计111680元。

15.蓬某县美心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商户的经营者系杨应明。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在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Mexin美心”工艺门提取的样品照片、在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工程B标段扣押的美心实木门图片,证实在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工程B标段扣押的实木工艺门外包装上有“美心.工艺门”字样,右上角有“Mexin美心”标识,但在外包装拆除后,实木工艺门上均无任何商标标识及文字标识,而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实木工艺门右上角均贴有“Mexin美心”标识和防伪码,右门把手处贴有工艺门合格证。

1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汪楚钟、王晓的身份信息,均系成年人。

1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晓于2018年7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汪楚钟于2018年9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牵头单位)、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成员单位)于2016年10月20日与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工程。

20.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证实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与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委托成为监理人,并于2016年10月17日任命赖某为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

21.项目管理合同,证实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成为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

22.授权委托书,证实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委托书,委托王晓参加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分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B标段工程项目事宜。

23.成都建工装饰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于2017年11月与汪楚钟联系并表达采购美心实木门的需求,经汪楚钟联系,于2017年12月29日与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实木门采购合同,2018年2月2日收到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的预付款增值税发票后于2018年2月6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2018年3月得知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正的美心实木门。

24.“美心”实木门到场清单统计表,证实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B标段工程的业主、项管、监理负责人于2018年3月27日对现场施工使用的实木门进行了清点,现场共计199扇实木门,外包装上均印制有“美心工艺门”、“Mexin美心”等字样。

25.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关于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B标段项目,该公司在接到经销商咨询时,产品的类别为实木复合烤漆门,该类产品可以按照合同价格执行。

后变更为全木门,原材料供应价格上升,经销商以注册合同为由将合同从公司拿走。

之后该公司以原合同价格履行了合同。

26.协助调查函、行车轨迹材料,证实号牌为川Y×××××的货车于2018年2月6日8时许出现在成都市郫都区,2018年2月6日19时许出现在巴某市。

27.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晓在案发后取得了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的谅解。

28.被告人王晓和汪楚钟的微信聊天截图以及提取笔录、摘抄记录,证实汪楚钟与王晓于2017年11月8日互相添加微信好友,并开始商议签合同的事,汪楚钟提出钱要对公转账到美心厂,并要求多开票套点钱出来。

2017年11月29日,汪楚钟发消息让王晓可以在美心少定几个门,王晓回复要做美心就全做美心,不做美心就一道都不做,不然有色差。

2017年11月30日,汪楚钟发消息让王晓将表面质量把握好,心子没关系,并让王晓给美心公司写质量保证书。

2017年12月4日,王晓回复汪楚钟事情稳妥了,12个点,商标、包装自己做,并称自己有样板。

2017年12月21日,王晓向汪楚钟发消息说包装和商标不用做,公司给发,单木门111,对开门44,子母门1。

2017年12月26日,汪楚钟回复王晓门厂联系好了,价格为800元。

2018年1月22日,汪楚钟发消息告诉王晓,已经叫门厂开始做门,并说这边只能开3%的普通发票,反问给全某的12个点的作用在哪里,让王晓去找全某和约财务出来吃饭,给点好处费。

2018年1月24日,汪楚钟发消息让王晓去下美心厂,把事情办出个结果,王晓回复说直接不得行,给钱也不行,还是需要代工厂开票,汪楚钟回复说他问的人可以,给那个人办并给好处。

2018年1月27日,王晓回复汪楚钟合同已经寄出来了。

2018年2月4日,汪楚钟将成都市郫都区安靖成都市方圆木门厂的地址发给王晓。

2018年2月5日凌晨,汪楚钟告诉王晓需要6米多的车才行,下午二人商议关于门的安装和价格事,并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在二人争执言辞中均出现一切都是汪楚钟在操心,王晓只是配合等语句。

2018年2月6日,汪楚钟发消息让王晓在门拉过来下货时把每层楼的放到一起再搬到每层去。

2018年2月7日,王晓发消息告诉汪楚钟在安装了。

2018年2月11日,汪楚钟发消息告诉王晓,建工将款打到美心公司了,但还没退出来。

2018年3月6日,汪楚钟发消息告诉王晓美心公司月底要换区域经理,需要尽快开发票落实款项问题,并回复之前的钱已经转出来了,在他同学的姑父账上。

2018年3月21日,汪楚钟发消息询问王晓包装纸是否都清除出工地了,项目部的人说是烟草公司的人在说门没贴商标是假货,王晓回复说全部清除了。

2018年3月21日,汪楚钟发消息让王晓拿几个商标牌子给安装工放到工具箱,应付烟草公司的人。

2018年3月26日,汪楚钟向王晓转账400元钱,并让王晓去约美心公司的人协调。

2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打假员,2018年3月27日,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B小段项目的监理单位给其公司打电话说工地上正在安装的美心门没有“美心”标识,同时也没有防伪码,要求其公司到工地上核实。

公司委派其与周某、彭某三人到工地查验,通过现场查验,出具了现场鉴定意见书。

因王晓和汪楚钟可能使用了其公司的“美心”牌注册商标,公司决定向巴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案。

2018年2月7日,其公司收到了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116959.68元的预付款,在准备下单时,业务员龙某告诉公司生产线上的人员说客户下单时间在4月初。

由于南充经销商杨应明账户有余额,应杨应明的要求,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将112281元通过夏某的账户转至杨应明个人账户。

30.证人龙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其系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业务员。

2018年2月的一天,其公司蓬某经销商袁某电话联系其称有一个工程需要向其公司购买一批“美心”牌实木门,具体情况她同学汪楚钟与其联系。

随后汪楚钟联系其,咨询对外开具发票的流程。

因袁某账户上有销量,所以其回复公司能够以袁某的名义开具发票,需收取8%开票税费。

为此,汪楚钟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0元好处费。

后袁某将采供合同传给其,合同金额38万多元。

2018年2月初,其到公司给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开具116959.68元的发票。

在袁某给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后,其再次到公司开具了271099.98元的发票。

公司在收到116959.68元的对公款后,应经销商要求,公司将112281元预付款退还给经销商杨应明,后袁某确认收到了这笔款。

3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其姑父杨应明一起经营美心.蓬某亿联经销点,杨应明具有“美心”牌经销权,其负责管理。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同学汪楚钟说他在巴某有工程,需要大量美心门,邀约其合作。

汪楚钟称他已经与承建方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金额30多万,承建方需要重庆美心公司先开发票才能支付预付款。

其将情况告诉片区经理龙某后,龙某回复可以先开发票,但必须要经销商提供材料采购合同。

其将龙某的电话发给了汪楚钟。

之后,龙某将材料采购合同寄到了其门市部,汪楚钟到其门市部拿到合同完善后寄给了龙某。

几天后,龙某就将发票寄到了其门市部,其通知汪楚钟将发票拿走。

一段时间后,汪楚钟电话联系其说承建方已将预付款转到了美心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因工地上需要支付工人工资,需要将这笔款回流到他账户。

在龙某的帮助下,美心公司将11万多元转到杨应明的银行账户上,杨应明再根据其安排将钱分三次转到汪楚钟银行账户。

又隔一段时间后,龙某打电话告诉其剩余工程尾款的发票已经寄到其门市部,其让汪楚钟去门市部将发票拿走。

春节后,美心公司发现汪楚钟在巴某工地上安装假冒“美心”牌门,要求其追回当初转给杨应明的11万多元的预付款。

其让汪楚钟将钱退回,但汪楚钟称没有钱。

其自行筹措后,将11万多元预付款转到美心公司的账户上。

美心公司对其的经营点作出1万元的处罚,汪楚钟为其代缴。

3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前,汪楚钟的妹妹汪香利电话联系其,称汪楚钟在团结镇的木门厂要到巴某安装一批木门,年前必须安装一部分。

经过协商,单价90元。

2018年2月8日,其到蓬某与一个工人一起到巴某工地,需要安装的门已经放在每层楼的电梯口,门的外包装上有美心门的标识,门上没有标识。

在王晓的安排下,其和工人在工地上安装了两天就回成都过年了。

春节过后,其和另外两个工人又到工地上安装了11天,由于前期工序未完成导致安装无法进行,其与工人离开了工地,期间王晓带了两个人到工地上将所有外包装带走了。

汪楚钟预支了其4000元安装费,预支另外一个工人2000元安装费。

3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成都市郫都区租用了一个厂房用于油漆加工。

2018年元月底,汪楚钟联系其给一批工程门上漆,经协商,价格为260元/樘。

为了赶工程进度,其当天联系了一辆货车从汪楚钟父亲的门厂将155套门(其中对开门44套)运到其厂。

在上漆的过程中,包装厂将有199套“美心”字样的全新外包装运至其厂,待上漆完成后其组织工人进行了包装。

包装完后的第二天,汪楚钟就联系了巴某的司机将门运走并支付其47200元货款。

3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郫县贵程木门厂。

2017年阴历冬月二十几的一天,其儿子汪楚钟打电话说成都建工承包的巴某烟草公司的工程需要155樘美心门(其中平开门111樘,双开门44樘),美心公司与成都建工已经签订了合同,由于美心厂年底不接单,询问其能不能想办法加工其他实木门送到工地上。

经过商议,双方约定920元每套的加工费。

2017年腊月初,汪楚钟将155樘门的规格型号、尺寸、颜色等拿到门厂,其又找到4个工人赶工,经过半个月白坯门加工完毕。

之后其又联系了陈某,将白坯门送到了陈某经营的油漆厂上漆。

期间汪楚钟交给其一个完整的美心门外包装盒,并叫其到印刷厂仿照印刷199个。

其找到位于仁义村四组的一家印刷厂生产了199个外包装盒,并让对方运送到陈某的油漆厂。

约一星期后,陈某的油漆厂就完成了上漆的工序,并对门进行了包装。

2018年2月7日,巴某经销商组织货车到油漆厂将门运走。

几天后,其联系苏某组织人员到巴某安装了一两天,春节后再次组织工人安装。

大概安装了六七十套时,美心公司就到了现场。

35.证人寇某的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经营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仁义村5组的三泰纸箱厂。

2018年1月底的一天,成都贵程木门厂负责人拿了一个包装样品到其厂内要求加工生产。

因为对方催得急,其厂在5天后生产好了全部包装纸皮。

按照对方的要求,其于2018年2月3日安排三轮车将加工好的部分包装纸皮运到了一个油漆厂,剩余的包装纸运至贵程木门厂。

该次货款4384.28元,对方通过微信于2018年2月5日通过微信连同其他包装纸的费用4900元转到其微信账户。

36.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巴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派地板经营部,经营范围为欧派地板和美心工艺门。

2017年6月,其将该经营部转交给其侄女王晓负责。

37.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建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工程B标段执行项目经理。

其公司在承建巴某工地项目时,业主单位明确要求使用美心牌实木工艺门,因其之前与汪楚钟有过木门方面的业务往来,其主动找到了汪楚钟。

汪楚钟称他与美心公司非常熟,保证能够买到美心牌实木门,经协商,单价为1360元/樘。

其安排李某2在征求汪楚钟的意见后草拟好合同后将电子版发给了汪楚钟,汪楚钟加盖了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印章后寄到其公司。

其公司要求对方完善过一次后,其安排李某2在合同上加盖印章。

因其与汪楚钟协商的单扇门1360元/樘,所以合同中不含税的单价为1162.39元。

根据行业习惯,子母门的单价是单扇门的1.5倍,对开门是单扇门的1.8倍。

其公司与汪楚钟协商合同单价时,既遵照行业习惯,也有双方自行协商,约定M930*2170实木工艺门、M1050*2170实木工艺门,即单扇门的单价为1360元(含税),M830*2170实木工艺门、M850*2170实木工艺门的单价是单扇门的0.67倍,M1230*2170实木工艺门相当于单扇门的1.7倍,M150*2470实木工艺门相当于单扇门的1.85倍。

另外合同还约定,其公司要给美心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但需要供应商先提供正规发票。

2018年2月2日,汪楚钟将美心公司的预付款发票拿到其公司,公司在2018年2月7日将116959.68元预付款转到了美心公司的对公账户上。

该工程项目预计3月底完工,其公司要求汪楚钟将剩余的发票开过来,汪楚钟在2018年3月16日将开好的发票送至其公司。

其公司收到美心公司的发票后,该发票入公司账户。

2018年1月20日左右,汪楚钟运送了一批门到工地上,并组织相关人员安装。

安装过程中,其公司和监理公司要求汪楚钟提供产品铭牌及检验报告等资料,汪楚钟提供了检验报告,但拒不提供铭牌,并称待所有门安装完毕后,美心公司组织人员统一挂牌。

2018年3月20日晚,汪楚钟将剩余的美心门运送至工地,并组织人员进行安装。

因门上没有“美心”标识,2018年3月中旬,监理单位给美心公司打电话核实后得知,汪楚钟没有向美心公司购买过美心门。

2018年3月27日,美心公司委派打假专员到施工场地核实此事。

经美心公司现场鉴定,汪楚钟运送至工地并安装的门均不是美心公司生产,之后,美心公司将工地上安装的门全部拆除,经清点,实木门的数量为199樘。

2018年4月底,美心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将采购合同中的美心实木贴板门全部运至工地,并于5月中旬安装结束。

3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派遣其到巴中市负责材料管理。

2017年11月中旬,汪楚钟代表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到其公司准备承包巴某烟草公司的实木门项目,其根据项目经理任某1的安排,草拟合同,待双方审核确认无误后,由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加盖好印章后,其公司对材料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盖章备案。

39.证人杨应明的证言,证实其与其侄女袁某在蓬某县亿联商贸城18幢1号合伙经营了美心.偙朗分销点,与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经销商。

该分销店主要是袁某在经营。

在袁某坐月子期间,美心门片区经理龙某电话询问其个人银行账户,其将自己的农行账户告诉了龙某。

一个月后,该账户收到了龙某的一笔转款。

其按照袁某的要求,将该账户上的111680元转账到汪楚钟的账户上。

40.证人王某的证言,其系四川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其公司于2011年开始作为四川烟草公司巴某市分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管理单位,其于2016年开始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项目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地安装的实木工艺门没有“美心”标识。

监理程卫东根据现场美心实木工艺门外包装上的电话向美心公司咨询,美心公司回复他们公司的产品都带有“MEIXIN”标识。

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以及其项目管理单位一致要求现场停止安装并希望美心公司的人到现场鉴定。

大约两天后,美心公司派人到现场进了鉴定,并初步确定为假冒伪劣产品。

之后,美心公司又派质检员对这批门进行检验,最终确认该批美心门为假冒伪劣产品。

截至2018年4月15日,重庆美心公司将所有假冒伪劣的实木门更换为重庆美心公司生产的美心实木工艺门并安装完成。

4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巴某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车司机。

经朋友介绍,2018年2月6日,其驾驶川Y×××××货车将一个女性货主的一车外包装上印有“美心工艺门”字样的门从成都市郫都区的一个木门加工厂运到巴某市委党校对面的工地,收到运费2800元。

42.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建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B标段现场负责人。

2018年春节前几天,王晓将门运到工地,所有套装门都是美心牌外包装。

在门的安装过程中,监理单位、项管单位和其对施工现场日常巡查中发现所有套装门都没有“美心”标识。

监理和项管提出了异议,汪楚钟答复这批门是工程门,待安装完毕后美心公司统一安装标识。

春节后,经多次催促,汪楚钟仍迟迟不提供“美心”标识,监理、项管和其公司决定向美心公司咨询。

几天后,美心公司派员工到工地上对门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这批门均不是美心公司生产的。

4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晓的丈夫,其曾帮助王晓联系货车司机,将一车美心工艺门运到巴某的一个工地。

在巴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介入调查后,王晓叫其和两个“背二哥”一起到工地上将所有美心工艺门外包装收到一楼,由“背二哥”用三轮车拉走。

44.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2012年被任命为四川省烟草公司巴某市公司的烟草配送物流中心B标段项目的项目监理。

其公司在巡查时发现该工地上正在安装的美心门外包装上有“美心”标识,但门上只有二维码,但无“标识”。

其公司让成都建工提供该批门的质量合格证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但成都建工没有提供。

当天下午,其公司联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对该批门进行了检测,并打电话给美心公司询问美心牌实木门上是否有标识的情况,并简单介绍该工地发现的美心门的情况以及数量,该厂家答复他们的门上都有标识和二维码。

两天之后,美心公司的人员到达工地对现场的实木门进行检测和鉴定,发现这批门不是该公司的产品。

随后,成都建工公司提供了转账凭证和采购合同的照片,随即与美心公司达成共识,要求美心公司履行合同,重新提供、安装合格的美心门。

截止2018年6月8日,美心公司已将所有假冒的美心门更换为合格的美心牌实木门。

45.证人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的一天,其接到巴某美心工艺门经销商王晓的电话称接了一个大客户,客户要求美心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几天后,王晓将与客户签订好的合同邮寄给其,让其到公司盖章,经过几次修改完善后盖了章。

后来,王晓告诉其因报价太低,如果按照合同履行要亏本,咨询其是否可以找人代加工,其回复说可以代加工,但必须要求代加工企业签订代加工合同,且其公司要全程加强产品质量管控,其公司可以给代加工产品贴标。

隔了一段时间后,王晓告诉其合同取消了,并要求其将合同寄回给她,她到烟草公司注销合同。

2018年春节后,其了解到王晓在外代加工了实木门卖到了烟草公司的工地上,其公司对王晓及相关人员作出了处罚。

46.被告人汪楚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9月左右,任皓告诉其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包了巴某烟草公司的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需要一批美心实木贴板门,二人口头协商基价为1360元/樘(平开门单价1360元,其他规格的单价按照行规计算,子母门是平开门的1.5倍,双开门是平开门的1.8倍),并且需要开具美心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差额部分作为其跑路费。

2017年11月8日,其在巴中市西部国际商贸城24幢226、227号门市部找到了美心工艺门经销商王晓,王晓报价1100元/樘,含安装,不包括五金。

其将成都建工给其出的1360元的价格如实告诉了王晓,王晓同意以1100元/樘的价格销售并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其赚取的260元/樘的差价用于五金购买和利润,二人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

其让王晓将美心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号以及王晓的委托书等材料带到成都建工审核后,成都建工李某2将合同电子版传给其,其转发给了王晓。

王晓将合同拿到美心公司盖完章后,再由其拿到成都建工进行盖章。

因任皓工地上有零星开支没有发票需要套现,所以合同约定门的美心实木贴板门总数为238樘,总价331674.92元,增值税56384.74元,套现产生的增值税由成都建工出。

合同签好后,由王晓将色卡和画册带到工地找任皓,之后由王晓到工地量完尺寸到美心公司下单。

王晓从重庆回来后告诉其之前报价有误,提议让其到成都建工将价格提高,但其告诉王晓合同签好后不可能更改。

其为了赚点钱,主动提出将之前商量好的1100元/樘提升到1200元/樘,其只赚160元/樘的差价,并建议王晓可以在美心公司少定几个门。

王晓回复如果做美心门就全美心门,不做就一道都不做,不然有色差,但如果工地上要全做美心门,需要1360元的价格,没有利润。

由于烟草公司催得急,成都建工也想在年前领取工程进度款,其让王晓尽快下单,但美心公司回复王晓临近春节停止接单。

因任皓知道该情况后,叫其想尽一切办法一定要在年前将门送到工地,其认可了王晓在外面找厂家生产的意见。

其与王晓联系了几家木门厂,均因价格偏高没有谈成。

其让在郫都区团结镇仁义村经营贵程门厂的父亲汪某加工美心门,价格800元/樘,不包括运输和五金。

因工期短,时间紧又临近春节,其告诉任皓先预付部分货款,任皓同意先预付10万元,待公司通过对公账户付款后必须将10万元还他。

随后其告诉王晓已找到木门厂,价格800元樘,但未说明木门厂是其父亲的。

其与王晓商议安装由其负责找,费用及基材料120元/樘,运输和卸货由王晓负责。

因其父亲的门厂有固定的安装工人,便给其父亲920元/樘的价格,包括120元/樘安装费和基材料。

其与王晓撕毁第一份协议,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王晓负责签订合同、测量、运输、安装(不含五金)、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结算单价为1200元/樘,开票价格为1360元/樘,数量约180樘,总价约244800元,剩余的160元/樘的差价由王晓支付给其,运输、安装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以及售后服务由王晓负责。

期间,王晓找了美心公司的区域经理开发票遭拒绝,其通过在蓬某美心.偙朗经销商介绍,给了其蓬安片区的区域经理龙某的电话号码。

其通过电话联系龙某约定由龙某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钱要打到美心公司账户过账,龙某回复说需要5000块钱的报酬,并且要交8%的税钱以及扣下4%的过账钱,其征得了王晓的同意。

龙某在收到其通过微信转的3100元的税钱和5000块钱后将增值税发票邮寄给了其。

其将增值税发票拿到成都建工后,成都建工将首期款116959.68元打给了重庆美心公司。

龙某在扣除4679元过账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钱打给了袁某,袁某在扣除了其下欠他父亲600元后于2018年3月4日将剩下的111680元打到其私人账户上。

因其父亲的木门厂只做白坯门,其找到了郫县安靖陈某的油漆厂,并将做好的白坯门拉到油漆厂上漆。

其从王晓处拿了美心门外包装样品给了其父亲,其父亲再拿到其他纸箱厂生产了199个并拉到油漆厂,由陈某包装出货。

其代其父亲支付陈某油漆款47200元。

2018年2月6日,王晓安排货车到陈某的油漆厂将门(一共199扇,即155樘,其中110樘平开门,44樘双开门,1樘子母门)运送到巴某工地。

春节后,龙某收到其通过微信转的剩下70%的尾款的8%税钱21746元后,将增值税发票开出来邮寄给其,其将发票送到成都建工。

没等钱转过来,工地上假冒的美心门就被重庆美心公司发现了,因此成都建工没有将剩余货款转给重庆美心公司。

2018年3月21日,王晓打电话告知其工地上的假冒美心门被举报,美心公司已派人过来调查,其让王晓先将工地上的美心门外包装都撤走。

3月22日,其通过微信转给王晓4000元钱让她去与重庆美心公司的调查员协商,王晓晚上回复找不到人。

第二天其又给王晓2000元现金让她继续找调查人员协商,但也未成功。

美心公司经过调查后,对巴某美心门经销商邓某处以罚款8000元,对蓬某美心.偙朗经销商杨应明违规开具发票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责成杨应明将30%预付款退回公司账户,对龙某解除劳动关系,对偙朗销售部夏明罚款1000元。

其替杨应明代缴了10000元罚款并退还了30%的预付款。

之后,美心公司按照签订的合同单价履行了合同,数量据实结算。

47.被告人王晓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巴某西部国际商贸城24幢2层226、227号经营巴某市经济开发区欧派地板经营部,门市部的法人是其舅舅邓某,邓某取得了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

2017年11月初的一天,汪楚钟到其经营的门市部购买美心工艺门,其误将低碳门每樘1100元的价格当做实木贴板门的价格报给了汪楚钟。

汪楚钟需要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对公转账,其询问了美心公司的区域经理全某后回复汪楚钟可以解决。

其按照汪楚钟的要求,在全某的帮助下准备好加盖美心厂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通过微信传给了汪楚钟。

11月21日,其与汪楚钟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美心门的实际算价为1100元/樘,子母门是平开门的1.5倍,双开门是平开门的1.8倍(不含五金),开票价格为1580元/樘。

11月27日,汪楚钟将合同的电子版发给其,合同上约定数量238樘实木贴板门,其中双开门89个,平开门价格1580元,双开门的价格2850元,合同总金额30多万,其再将合同打印寄给全某盖章。

期间,全某得知其报价1100元后,告知其公司的实木铁板门出厂价是1360元。

其得知后联系汪楚钟,但汪楚钟回复说他人际关系很好,可以想办法做成。

汪楚钟建议其在美心公司少定几个门,然后其它门在外面做,但其建议要做美心就全做美心,不做美心就一道都不做,不然有色差。

汪楚钟没有明确表态,让其把开票的事情弄好就行了。

其按照汪楚钟的意见,写了一份质量保证书寄给全某,全某同意在外面找人做门,由他到代加工厂签授权代加工合同,并在收取12%开票手续费后开票,但是不能走账。

之后,重庆美心公司同意过账,但必须抽12%手续费,但公司不解决包装和商标的问题。

12月5日下午,其与汪楚钟到工地上量尺寸,同时将胜峰门业的地址发给了他。

后来汪楚钟到胜峰门业,由于技术员没有在厂里,就没与该厂谈加工木门一事。

12月17日,按照汪楚钟的要求,其将之前寄回美心公司签好的合同邮寄给了他,并通过微信将烟草公司选好的色卡发给他。

12月21日,其将在工地上测量好所需要门的数量发给了汪楚钟,单木门111樘,对开门44樘,子母门1樘。

其听说华唯门业有限公司可以做木门加工,便发给了汪楚钟,由他进行洽谈,商量的价格为870元,但由于后来汪楚钟在成都郫县团结镇又找了一家木门加工厂,价格只要800元,安装费120元/樘,就没与华唯门业达成业务。

2018年1月7日,汪楚钟与其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从其店内拿走了一套完整的美心工艺门外包装盒。

因美心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以及开户行错误等问题,汪楚钟让其将合同拿到美心公司再完善,其将完善的合同寄给汪楚钟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2018年1月14日,汪楚钟将做好的色板和完善好的合同寄给其后,其将色板送到工地上,把合同邮寄给了美心公司。

汪楚钟叫其询问美心公司低碳木门价格,其咨询公司后公司说临近春节不能接单,但成都的门厂20天就能做好,所以最终确定在成都门厂加工。

成都建工要求先开票后才打款,但美心公司却迟迟不开票,全某回复说要代加工门厂给美心公司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款。

汪楚钟因找的门厂不能开具发票,于是联系了他的同学负责开票。

2018年2月4日,汪楚钟告诉其门已经做好,并发来地址和电话。

其垫付了2800元运费找了一辆货车于2月6日将门从成都运回了巴某,并在其引导下卸到烟草公司的工地。

其支付了1200元的搬运费安排工人卸货,将门搬运至指定地点。

其与汪楚钟因安装费分歧发生争执,汪楚钟告诉其所有的事情都是找他摆平,什么事情都是他在操心,其只是配合他,包括后面票开不出来也是他在想办法。

2018年2月7日,汪楚钟从成都找了两个工人在工地上象征性安装了十多道门。

2018年3月6日,汪楚钟告诉其回款已经到了他同学姑父账户上,并争取在月底前将所有钱转出来。

2018年3月21日,全某给其打电话询问是否做烟草公司的这批门,随后其将公司怀疑其套用美心门的事告诉了汪楚钟。

汪楚钟安排其将工地上的所有包装纸都清除掉,还说项目部的人怀疑这批门没贴商标多半是假货。

其害怕事情暴露,与其老公刘某在大街上找了一个开三轮车的与安装门的师傅到工地上将美心门外包装全部清理,由三轮车师傅拉走。

几天后,美心公司市场调查部的人员到烟草公司调查此事。

汪楚钟告诉其已经找人开了尾款发票,收取尾款的工作正在办理中,担心尾款不好收,就让其拿些商标牌子给安装工,并给其转账4000元钱用于联系美心市场调查部的人积极协调沟通此事。

公司找到其调查时,其将详细过程告诉了公司的人员。

公司于2018年4月对其作出了8万元的罚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楚钟、王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25935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楚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王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汪楚钟、王晓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晓取得了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楚钟关于其犯罪金额应当按照1200元/樘计算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汪楚钟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汪楚钟系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晓的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晓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取得了美心公司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晓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为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被告人汪楚钟、王晓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楚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被告人王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三、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门155樘及门套156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宁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茂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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