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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函锋手机专营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1民初54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函锋手机专营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宽城区函锋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54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函锋手机专营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三条长白路南一胡同。

经营者:赵洪权。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函锋手机专营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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