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98号 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西段公路局家属楼5-301室。
法定代表人:鲁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雷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4楼414号。
法定代表人:杨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辰,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雷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兴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雷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山东兴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雷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276.1元,减半收取39638.05元,由原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