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民初16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罗区同丰建材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金鹏花园6号,注册号350802600150714。
经营者:林艺雄,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萍,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新罗区同丰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被告新罗区同丰建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罗区同丰建材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新罗区同丰建材店承担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含合理费用);
4、由新罗区同丰建材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九牧厨卫公司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九牧厨卫公司长期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JOMOO九牧”系列商标。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早在1997年10月7日取得第1117525号“”商标注册证,后又分别于200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第1921065号“JOMOO”商标和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上述商标核定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并于2014年9月13日均转让至九牧厨卫公司名下。
九牧厨卫公司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电视台、户外广告、报刊杂志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JOMOO”“”商标于2007年11月、2010年11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九牧”字号在2009年、2011年连续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1年11月30日,在对2010年12月1日申请的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OO九牧”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2014年11月被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九牧厨卫公司发现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在明知九牧厨卫公司“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未经九牧厨卫公司同意,擅自在店招上使用九牧厨卫公司的“JOMOO九牧”商标,其行为已严重地破坏九牧厨卫公司的营销体系,损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品牌形象,不仅侵犯了九牧厨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罗区同丰建材店辩称,一、新罗区同丰建材店未实施侵害九牧厨卫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首先,新罗区同丰建材店是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的经销商,涉案产品是由兴达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商标是兴达公司获得授权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921014号。
其次,兴达公司于1994年8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水暖器材、阀门、小五金,批发建材产品、卫浴洁具等,兴达公司是第1400267号注册商标的被授权许可人,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是金属窗钩、挂锁、五金器具等。
新罗区同丰建材店作为兴达公司的经销商,销售兴达公司经营的挂锁、五金器具产品,当然有权在店铺招牌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地方使用该商标。
最后,新罗区同丰建材店主观上没有侵害九牧厨卫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
九牧厨卫公司在新罗区同丰建材店的店内咨询购买商品时,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向其详细介绍了自己经营的相关产品,包括“九牧王及图”品牌的五金器具产品,以及使用商标的洁具产品,九牧厨卫公司在完全了解了新罗区同丰建材店的产品情况之后,购买了仅标注的涉案龙头产品。
二、“九牧王”与九牧厨卫公司的“九牧”系列商标并不会构成混淆。
新罗区同丰建材店作为兴达公司的经销商,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等商标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九牧厨卫公司主张新罗区同丰建材店依法使用的“九牧王”与其“九牧”系列商标构成近似,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非客观事实。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提到“九牧王”并不会联想到九牧厨卫公司的洁具产品,一般会想到另一个驰名商标“九牧王”男装,作为服装品牌其较九牧厨卫公司的“九牧”知名度更大影响力更深,且“九牧王”使用的服装属更贴近民生的日常用品,消费群体较洁具产品更广。
故新罗区同丰建材店认为,即使其经营的“九牧王”五金等产品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其他品牌,也只可能“九牧王”男装,而不是九牧厨卫公司“九牧”系列的水暖洁具产品。
三、九牧厨卫公司主张的6万元经济赔偿没有法定依据。
在诉讼中九牧厨卫公司举证如下:证据1、第111752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第4044548号“”商标注册证;
第192106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九牧厨卫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荣誉证书;
证据3、(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233号公证书;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新罗区同丰建材店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5、第1371830号商标注册证及第3623738号商标注册证。
在诉讼中新罗区同丰建材店举证如下:证据1、兴达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2、第392101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变更、延展、授权证明材料。
证据3、第1400267、392115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变更、续展、授权证明材料。
双方当事人所举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证明力及关联性,待后结合事实认定及分析进行阐述。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第1117525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安市丰富轻工机械厂,于199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卫生用水管设备、喷水器、水管龙头、管道龙头等。
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淋浴器、浴室装置、水龙头、抽水马桶等。
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上述商标核定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等。
上述商标均于2014年9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九牧厨卫公司。
上述商标均处于商标权利存续期内。
“九牧”系列商标(产品)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等单位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卫浴领军品牌、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等多项荣誉。
2011年11月30日,在对2010年12月1日申请的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OO九牧”为驰名商标。
第1400267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集团),于200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插销、金属窗钩、五金器具等。
第3921014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兴达集团,于200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卫生用水管设备、喷水器、水管龙头、配水龙头等。
第3921152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兴达集团,于2006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插销、金属窗钩、五金器具等。
上述商标均变更注册人为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
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出具书面授权书,同意将商标授权给兴达公司使用。
上述商标均处于商标权利存续期内。
2018年10月13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受九牧厨卫公司委托,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0月14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公证员助理苏庆南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逸来到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的“九牧王同丰建材”商店,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陈逸对该门店门面及周围进行了拍照,然后进入该店,对该店内的部分场景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店购买了“龙头”1个。
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由陈逸对商品及销货清单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16张。
上述购买、拍照过程均由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现场监督,并出具(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233号公证书,根据附件的照片显示,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在其门店门头上使用了“”和“”标识,在其门店内销售抽水马桶、蹲盆等商品区域使用“九牧王”三个字;
陈逸购买“龙头”为兴达公司生产的“”龙头。
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接受九牧厨卫公司委托处理本案商标权纠纷事宜,九牧厨卫公司向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支付包括诉讼代理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罗区同丰建材店的案涉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九牧厨卫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公司作为涉案“”“JOMOO”“JOMOO九牧”的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新罗区同丰建材店作为兴达公司的经销商,经授权销售标注“”“”注册商标的产品,其在门店门头上使用“五金”“”标识有合理理由,九牧厨卫公司主张该行为对其“JOMOO九牧”系列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但,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在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销售“九牧”品牌产品的情况下,在其门店内销售抽水马桶等商品区域使用“九牧王”三个字的行为不当。
同时,新罗区同丰建材店作为从事五金装饰、建材的批发、零售业务,销售卫浴洁具产品,应当对“九牧”商标及产品在水暖卫浴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有一定认知,其未经授权也无其他合理理由在其门店内销售抽水马桶、蹲盆等商品区域使用“九牧王”字样进行指示销售,该指示销售行为符合商标性使用的行为特征,极易误导普通消费者认为其是九牧厨卫公司的经销商,侵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相关商标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九牧厨卫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新罗区同丰建材店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实际情况或者新罗区同丰建材店非法获得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
对于九牧厨卫公司要求新罗区同丰建材店登报声明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认为,由于新罗区同丰建材店销售行为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故有必要责令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就其侵权行为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罗区同丰建材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11175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三、新罗区同丰建材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西日报》上向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内容由本院审核);
四、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新罗区同丰建材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严建锋 审判员 李小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瑞春 书记员张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