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浙07刑更3951号罪犯彭恩涛,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金寨县人,住浙江省永康市,现在浙江省永康市古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浙078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恩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被告人彭恩涛及另一被告人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以(2019)浙08刑更17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彭恩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浙江省永康市司法局经报请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审核同意于2019年9月2日以(2019)金赦建字第174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彭恩涛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永康市司法局提出,罪犯彭恩涛系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后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不属于五种禁止特赦情形之列,公某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类规定的情形,建议对罪犯彭恩涛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为证明上述事实,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8刑更1747号刑事裁定书、假释案件执行通知书、已履行部分罚金票据、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公示及公示情况反馈表、金华市公安局矫正对象特赦现实危险性评估表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彭恩涛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恩涛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