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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与厦门台优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2民初763号
案件名称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与厦门台优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厦门台优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初763号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TommyHilfigerLicensingB.V),住所地荷兰1054ES阿姆斯特丹斯坦豪德赛德6号(Stadhouderskade6,1054ESAmsterdam,The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海格曼·马基恩(MartijnHagman). 法定代表人:德·巴克·克莉斯塔·于连(KristaYuLiandeBakk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台优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单元X。

法定代表人:黄顺萍。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八哥工业园3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丁俊贤。

被告: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八哥工业园3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丁俊贤。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台优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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