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10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永祥,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住镇远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英尧,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永祥犯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永祥及辩护人张英尧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同年7月25日建议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永祥原系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辉路3号恒顺科技园的东莞市紫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经营者。
自2014年10月16日始,田永祥在未获得“LOUISVUITTON”、“Ferragamo”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上述公司内非法制造“LOUISVUITTON”、“Ferragamo”商标的皮带扣。
2015年1月29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上述公司内,查获“LOUISVUITTON”商标的皮带扣5936个、“Ferragamo”商标的皮带扣4696个,“LOUISVUITTON”钢模7块、“Ferragamo”钢模9块。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查获的皮带扣均为假冒“LOUISVUITTON”、“Ferragamo”注册商标标识。
2018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晟铭电子厂将田永祥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永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现场照片、送货单、营业执照,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商标注册证,回函,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田永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永祥作为东莞市紫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永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田永祥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永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永祥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永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赃物皮带扣1批、半成品70箱,作案工具钢模1批、高速台式钻床2台、旧台式攻丝机1台、旧轻型钻铣床机1台,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