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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栋与北京晨萱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442号
案件名称曹国栋与北京晨萱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国栋;北京晨萱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442号原告:曹国栋,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北京晨萱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国栋与被告北京晨萱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曹国栋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国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曹国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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