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63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8072E。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雅昌宣纸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新昌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89753896C。
法定代表人:戴学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安徽雅昌宣纸艺术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安徽雅昌宣纸艺术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