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民初21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欣,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达拉特旗万家惠超市一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镇陶瓷城蒙达广场创汇大厦写字楼底商。
经营者:杨有军。
被告:达拉特旗万家惠超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阳光丽舍D段商业底店。
经营者:杨有军。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拉特旗万家惠超市一分店、达拉特旗万家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