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487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嘉信手机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北大南街2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0P9HB1A。
经营者:苏凤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嘉信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易胜晖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