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8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易购和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杉,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玲,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杨路366号5号房和4号房。
法定代表人:冯振豪,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娜,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易购和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易购和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