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627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乔烁麻辣烫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幸福社区景中路17号。
经营者:邓畅,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乔烁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都江堰市乔烁麻辣烫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