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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艳玲、深圳好娃娃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56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艳玲、深圳好娃娃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艳玲;深圳好娃娃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56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玲,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深圳好娃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和平东路和平大厦A座402。

法定代表人:刘艳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好娃娃服饰有限公司、刘艳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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