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0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河大尔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36号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蔡小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红河大尔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红河大尔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