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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娜妹与温连凤、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101号
案件名称谢娜妹与温连凤、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娜妹;温连凤;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01号原告:谢娜妹,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5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连凤,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627。

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湾路1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B。

法定代表人:张选东,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龙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3。

法定代表人:温连凤。

原告谢娜妹与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4****.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谢娜妹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娜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娜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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