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01号原告:谢娜妹,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5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连凤,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627。
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湾路1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B。
法定代表人:张选东,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龙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3。
法定代表人:温连凤。
原告谢娜妹与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4****.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谢娜妹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娜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娜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