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554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凤钊通信设备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石中一路114号。
经营者:易大钊。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凤钊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凤钊通信设备店已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