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赦 裁 定 书 (2019)黑01刑更2943号 罪犯张传友,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住哈尔滨市。
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七政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浙10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传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追邀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张传友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浙10刑终621号刑事裁定,准许张传友撤回上诉;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2018年10月26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8刑更47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传友予以假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21日以哈南司矫赦建(2019)16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张传友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张传友于2018年10月26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张传友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向本院提供了报请特赦建议书、报请特赦审核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特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张传友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一、对罪犯张传友予以特赦。
二、罪犯张传友违法所得未追缴完毕的继续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