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90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涂欢、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团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湖路汇一城A2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U。
法定代表人姚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深圳团结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团结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