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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喵喵侠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431号
案件名称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喵喵侠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喵喵侠烧烤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4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盈,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盈,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广场XX。

经营者:王晨。

上诉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XX店(以下简称XX店)侵害商标纠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德洋、融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店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栾德洋、融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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