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4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盈,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盈,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广场XX。
经营者:王晨。
上诉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XX店(以下简称XX店)侵害商标纠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德洋、融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店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栾德洋、融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