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641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徐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红星,男,汉族,1990年7月30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红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