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2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彬,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实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马群英,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9】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彬及辩护人马群英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耿彬在本市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其租用摊位内,累计销售“Aape”品牌服装689件,销售金额人民币172,253.00元。
2018年5月16日,长春市工商局在上述摊位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Aape”品牌服装共计851件。
经鉴定,查获涉案服装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人民币175,42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彬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现场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鉴定意见、证人夏某、韩某、林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耿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耿彬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 二、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Aape”品牌服装共计八百五十一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