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民初42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君豪烟酒店,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三江半岛13幢7单元101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2MA6L4FTB4B。
经营者:黄建新。
被告:黄建新,男,1986年4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君豪烟酒店、黄建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云县君豪烟酒店(经营者:黄建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