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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君豪烟酒店、黄建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8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君豪烟酒店、黄建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君豪烟酒店;黄建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民初42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君豪烟酒店,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三江半岛13幢7单元101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2MA6L4FTB4B。

经营者:黄建新。

被告:黄建新,男,1986年4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君豪烟酒店、黄建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云县君豪烟酒店(经营者:黄建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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