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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洪斌与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971号
案件名称余洪斌与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洪斌;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71号 原告:余洪斌,男,汉族,1963年6月5日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邦。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余洪斌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洪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洪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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