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345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泽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鑫铠瑄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商铺八栋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X。
经营者杨赛,男,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被告二石家庄鑫洁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H法定代表人王青涛。
被告三王青涛,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鑫铠瑄日用品商行、被告石家庄鑫洁日化有限公司、被告王青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霞、蔡泽宇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以集洗衣液、洗衣粉、液体洗涤剂、肥皂、清洁用品、卫生用品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的集团型企业,其产品畅销国内外。
经过长期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好太太”品牌的系列产品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并于2009年被认定为河北省优质产品、2013年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已经成为百姓心中家喻户晓的品牌。
近期原告在网络市场监测中发现,被告一在WWW.1688.com阿里巴巴网站销售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以明显区别其他文字的大号字体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
随后原告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
在WWW.1688.com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购买了涉案产品,品牌显示为被告四的商标“洁力冠”,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侵权产品的包装上含有被告申请获得的商标“相思竹”,外包装有被告三的公司名字。
原告认为,被告一、二、三系与原告同类型企业,其熟知本行业产品市场情况,具备对本行业产品是否侵权的辨别能力,本应守法经营,与原告公平竞争,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被告一、二却置诚信于不顾,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上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商品系原告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的误认,其主观态度就是“傍名牌”、“搭便车”恶意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二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独资股东为被告三,应与被告二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己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1624372、7307702、17400710)专用权的行为;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5日,石家庄市艾洁日用化工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624372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消毒肥皂、香皂、香波、洗衣粉、去污剂等,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2010年1月27日,原告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2010年12月7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第7307702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洗手膏、香波、香皂、消毒皂,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12月07日至2020年12月06日。
2016年9月7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第17400710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液体肥皂、肥皂粉、洁肤乳液、洗发剂、洗面奶、浴液、香波,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根据(2018)鄂楚信证字第17741号公证书记载,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丽霞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于2018年6月15日在1688平台上的被告一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好太太洗衣液2kg*4袋装薰衣草持久留香不伤手机洗批发包邮”4袋,货品金额共计39.96元,运费0元;
并于同年6月19日在公证处收到快递包裹两个(百世快递运单号码712××××6711、71218412696916),公证人员对包裹拆封前外观进行拍照后,打开包裹,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后再行封存拍照;
2018年6月21日,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一的1688客服聊天显示,原告将收到的两个快递照片给被告一客服,被告一客服确认是发了两个快递给原告,一个快递里面是两袋,一共四袋。
原告当庭拆封两个封存实物,两个外包装盒上均有被告三的名称,其中,快递单为712××××6711的箱内有两袋洗衣液,洗衣液袋子正中间和后面左上角有蓝色粗字“好太太”、正面左上角和背面右上角有“绚依洁”标识、背面底部有被告二公司名称及地址,快递单为71218412696916的箱内实物与前述一致。
第16263589号“绚依洁”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被告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
被告三王青涛是本案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独资股东。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所附实物、河北省优质产品证书、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洗衣液和香皂、肥皂在用途、功能上基本相同,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销售对象也具有高度重合性,因此,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香皂、肥皂等商品与被控侵权洗衣液属于类似商品,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了“好太太”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商品系原告生产的系列产品的误认,极易造成混淆,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侵权商品是由被告二生产、被告一销售的,被告二的自然人股东是被告三王青涛,被告二、三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财务独立,故三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鑫铠瑄日用品商行、被告石家庄鑫洁日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鑫铠瑄日用品商行及其经营者杨赛、被告石家庄鑫洁日化有限公司、被告王青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220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王 先 月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君(兼)书 记 员 董 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