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464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刘集镇金诚大润发玛特超市加盟店,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为民路1号。
经营者:方中荣,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刘集镇金诚大润发玛特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