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1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岭,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河西区首航食品便利店经营者,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李彦岭之夫),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彦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