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67881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詹国新美容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家园南里2号院8号楼1至2层01。
被告:陈金东,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詹国新美容店、陈金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