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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等与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辖终146号
案件名称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等与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北京康达健综合服务部;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光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胁浜町3丁目6番9号。

法定代表人:池田育嗣,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康达健综合服务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1号1幢1层A021。

法定代表人:马步法。

上诉人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住友株式会社)、原审被告北京康达健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康达健服务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腾森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包括:一是根据住友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并非在康达健服务部购买,一审法院将康达健服务部认定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证据不足。

二是由于涉案产品并非从康达健服务部经营场所购买,且腾森公司并未向康达健服务部销售涉案轮胎,住友株式会社将康达健服务部列为被告,只是为了使本案能够在一审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当按照腾森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住友株式会社起诉腾森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康达健服务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康达健服务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本案销售地、康达健服务部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销售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腾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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