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5078号原告:上海韩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纯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德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冬己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士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炎林,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旼秀(SEOMINSOO),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KOREA。
原告上海韩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冬己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旼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韩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韩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韩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李朝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