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65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余乾调味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中菜市二期白肉区108-109门面。
经营者:高乾余。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合肥庐阳区余乾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9月26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