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622号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婧,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邦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10号108-5室。
法定代表人:张余超。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邦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收到后至2021年4月23日,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的立案申请后,经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庆华审判员 马 克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 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