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刑更2866号 罪犯吴祖鹏,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祖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被告人吴祖鹏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南市刑二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9年9月4日以(2019)柳州狱减字第67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祖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柳州市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吴祖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祖鹏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6年4月至2019年2月获奖励6个表扬;
获2017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加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该犯于2019年3月18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五百元。
此次考核周期内,该犯狱内汇款、接见款共收入1858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吴祖鹏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考核统计表、罪犯考核一览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支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祖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狱内收支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祖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百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