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34号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田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工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6.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