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10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对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云尚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家贵富侨足浴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云2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1页原告信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刚兴隆湾141附7-5号。
”补正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第1页原告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