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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蒙伦服饰有限公司、广州佐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3369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蒙伦服饰有限公司、广州佐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蒙伦服饰有限公司;广州佐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3369号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蒙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少情。

被告:广州佐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振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蒙伦服饰有限公司、广州佐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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