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3369号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蒙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少情。
被告:广州佐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振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蒙伦服饰有限公司、广州佐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