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1258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区汤口镇家贵富侨足道旺脚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黄山市汤口镇寨西新村。
经营者:汪邵涛,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区汤口镇家贵富侨足道旺脚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