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陕01刑更1253号罪犯李娟,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西安市鄠邑区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10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7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2018年12月1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07刑更43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7月24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西安市鄠邑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19日以(2019)鄠赦字第004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李娟特赦一案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鄠邑区司法局提出,罪犯李娟系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情形,并附有报请特赦建议书、报请社区矫正对象特赦审核表、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假释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说明、社区服刑人员考核表、特赦申请书、检察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对该犯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本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市鄠邑区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李娟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娟予以特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