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3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凡斗士休闲服饰仪凤街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57号(现门牌号××)。
经营者:赵友恒。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凡斗士休闲服饰仪凤街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其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