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共发达通讯配件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3162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共发达通讯配件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共发达通讯配件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162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共发达通讯配件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华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5。

经营者:郑克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共发达通讯配件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