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54号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江咀村塘子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翔宇仲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3层B315室。
法定代表人:卢昕。
被告:建明景林(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
被告:广州戴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松盛四巷21号502房。
法定代表人:章礼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翔宇仲成科技有限公司、建明景林(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广州戴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