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285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铭晟电子商行,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朗西路12号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5J。
法定代表人张友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铭晟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铭晟电子商行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