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239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林树峰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林树峰),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林树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