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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行初3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绍兴市知识产权局;株式会社高丝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行初3号原告: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城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谢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泓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216号。

负责人:王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勇,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湘元,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株式会社高丝,住所地: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三丁目6番2号。

法定代表人:小林一俊。

原告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株式会社高丝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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