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9433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先凤米业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广东金珠三角粮油物流中心内新一栋首层16、17、18号,注册号440682601437920。
经营者:荣长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先炳,男,系被告经营者丈夫。
被告:固始县富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胡族镇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8。
法定代表人:汪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俊,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先凤米业商行、固始县富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