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监利县展翔米业有限公司、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288号
案件名称监利县展翔米业有限公司、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监利县展翔米业有限公司;仙桃市米业协会;娄底市娄星区绍兰粮油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县展翔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走马村。

法定代表人:张宜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原审被告:娄底市娄星区绍兰粮油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底大市场315栋。

经营者:陈绍兰。

上诉人监利县展翔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原审被告娄底市娄星区绍兰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监利县展翔米业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监利县展翔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监利县展翔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监利县展翔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