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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跃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9243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跃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周跃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9243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跃凤,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公司)与被告周跃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5月21日召集庭前会议,于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王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九牧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跃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周跃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合理开支即律师费6,000元)。

事实与理由:九牧王公司系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中高档男士系列服饰的设计、生产与销售,拥有自主品牌“JOEONE九牧王”。

经中国商业联合会统计,“九牧王”牌男裤连续十七年(2000-2016)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2004年,“九牧王JOE︱ONE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周跃凤明知九牧王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合称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仍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主办的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四季品牌服饰”(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店铺),销售的大量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损害了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周跃凤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九牧王公司及涉案商标的基本情况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为生产纺织品、服装、皮革服饰、家具、运动鞋及相关技术的交流和推广(出口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

2001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案外人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裤子、大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帽子、领带。

2008年4月7日,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2011年1月20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九牧王公司。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1年2月13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防水服、游泳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裤子、大衣,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11年1月20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九牧王公司。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九牧王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衬衫、裤子、针织服装、大衣、轻便大衣、茄克(服装)、仿皮服装、皮质服装、皮衣、T恤衫、内衣、风衣、背心(马甲)、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二、被诉侵权店铺的基本情况被诉侵权店铺系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个人店铺,店铺编号XXXXXX,店铺名称为“四季品牌服饰”,主营类目为服饰箱包,入驻人为周跃凤。

三、九牧王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2018年1月24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九牧王公司委托,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1月26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在“拼多多”手机软件中的被诉侵权店铺购买男裤一条(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邮寄至该公证处地址。

1月31日,公证人员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打开一份未开封的韵达快递件(单号:XXXXXXXXXXXXX),对该快递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查看、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将原物品进行封存。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截图载明,被诉侵权商品描述为“专柜正品九牧王男装牛仔裤品牌直筒牛仔裤男2017冬季厚款中年免烫纯色裤子男士休闲商务宽松直筒高腰大码男裤男装裤子加绒加厚”,单独购买价为72元,发起拼单价为69元,已拼877件。

申请人的代理人选择一件“318-5#厚款(不加绒)”33码下单购买,支付72元。

审理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内有半透明包装袋一个,上面印有类似盾牌图案(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1,详见附件)和JOEONE字母(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2,详见附件)组合,包装袋内有一条牛仔裤,裤子腰部内衬、右后口袋以及标签上、吊牌上多处有被诉侵权标识1和被诉侵权标识2。

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于2018年8月15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并标记黑名单。

被诉侵权商品链接项下包含“九牧王”关键词的商品共计销售940件,销售额66,302元,退货25件,金额1,737元。

本院认为,九牧王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诉侵权店铺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被诉侵权商品本身及其吊牌和外包装上亦印有被诉侵权标识,起到了标明品牌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裤子及其包装、吊牌上以及商品名称中,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系相同商品。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比对,其中被诉侵权标识1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被诉侵权标识2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商品名称中的“九牧王”字样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

周跃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周跃凤作为被诉侵权店铺的经营者,应为其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九牧王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周跃凤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当事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九牧王公司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其聘请的律师确实参与了诉讼,该项费用系九牧王公司必然开支,本院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周跃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跃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3,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1元,被告周跃凤负担1,159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跃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附:涉案商标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附:被诉侵权标识1被诉侵权标识2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赵美蓉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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