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胶州市成妍心连心超市,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343号。
经营者:潘青阳。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成妍心连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825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案款8825元,并承担执行费6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的案款本金,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